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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法院:搜索引擎运营者对虚假信息是否负有核实义务?!

来源:聚铭网络    发布时间:2022-04-1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安全内参

欧盟法院总法律顾问:搜索引擎运营者应对声称虚假信息而提出的删除引用的请求负有能力范围之内的核实义务

According to AdvocateGeneral Pitruzzella, a request for de-referencing onthe basisof informationalleged to be false requires the operator of the search engine to carryout thechecks which fall within its specific capacities

TU和RE等两人对Google提起诉讼:一方面,他们要求删除在使用Google进行搜索时显示的某些链接,因为这些链接会导致第三方识别出TU和RE等两人;另一方面,他们要求停止以预览图片(缩略图)的形式显示其中一篇文章的照片。TU在多家提供金融服务的公司担任负责人的职务,而RE是TU的同住伙伴,他在2015年5月之前是一家公司的法人代表。而g-net网站上出现的三篇文章,对上述几家公司的投资模式的可靠性提出了批评和质疑,其中一篇文章刊登了四张照片,显示TU和RE驾驶着豪华汽车、乘坐直升机和包机,以此暗示申请人正在享受外部资助的奢华生活。TU和RE要求Google取消对有关文章的引用,因为他们认为这些文章包含了一些不正确的指控和基于虚假陈述的诽谤性意见,并要求将这些缩略图从搜索结果列表中删除。

德国联邦法院将两个问题提交给欧盟法院进行初步裁决:

第一个问题,涉及搜索引擎功能的具体特点,在法院尚未进行司法审查的情况下,可能会造成《欧盟基本权利宪章》第7、8和11条规定的基本权利之间造成的紧张关系。具体而言,在数据主体质疑数据控制者所处理数据的真实性,并为此要求数据控制者删除对第三方发布的、出现这些数据的内容的链接的引用。

第二个问题,在审查从图片搜索结果中删除缩略图的请求时,是否需要考虑到包含有关图片的网页内容。

作为一个先行程序,总法律顾问Pitruzzella在今天的意见中分析了法院关于搜索引擎运营商所承担的义务的判例,并概括了与此相关的四个要点。

第一,关于将搜索引擎的活动归类为"个人数据的处理",以及将搜索引擎的经营者确定为第95/46号指令和《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意义上的处理该个人数据的"控制者"。

第二,搜索引擎的运作可能会严重干扰数据主体的基本权利。

第三,在向搜索引擎运营商提出取消引用的请求时,需要考虑到所有相关的基本权利,并在这些权利之间取得平衡,这不仅要考虑到案件的情况,还要考虑到互联网环境的技术特点。

第四,由搜索引擎运营者承担平衡相关基本权利的角色,以确保该处理符合GDPR规定的要求(以及之前95/46号指令规定的要求)。这一职责被规定在GDPR第17条。

正是根据上述源自法院判例法的原则,法律顾问对提交给法院的问题提出了一个司法解决方案:

首先,他澄清了搜索引擎运营者在处理基于没有证据支持的主张被引用内容中出现虚假信息而提出的删除引用请求时应承担的义务。

法律顾问首先指出,尊重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不是绝对的;保护个人数据的权利必须结合其在社会中的功能来考虑,并根据相称性原则与其他基本权利进行平衡,对公众知情权给予适当的重视。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在数据主体扮演公众角色的情况下,公众的知情权应该优先,但在确定所处理的信息是不真实的情况下,这种趋势就会逆转。数据的准确性不仅构成了处理个人数据的合法性条件之一,而且在涉及虚假信息时,具有主动和被动双重意义的表达和信息自由权,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与私人生活和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放在同等地位。法律顾问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一个根植于欧洲《基本权利宪章》第1条规定的欧盟基本价值之一的普遍标准,即人的尊严,是适用的。不真实的信息不仅侵犯了当事人保护个人数据的基本权利,而且最终影响到他或她的尊严,因为它提出了一个关于他或她的虚假陈述,从而改变了他或她的身份。

在搜索引擎运营者处理的信息的真实性存在问题的情况下,平衡相关基本权利的问题就会出现,至少在尚未确定信息是真实还是虚假的阶段,这个问题是相当具体的。虽然不能要求搜索引擎运营者对所托管的内容进行一般监测并核实其真实性,但该运营者也必须发挥积极作用,根据与信息守门人职能相关的特殊责任,从搜索结果中剔除包含虚假个人数据的内容。

鉴于上述情况,总法律顾问指出,不能仅根据数据主体的单方面要求进行删除,同时不能要求数据主体向网页编辑申请并要求删除声称是虚假的内容。根据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应由数据主体提出请求所依据的证据,并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被要求删除的内容的虚假性。搜索引擎运营者则需要在其能力范围内,通过联系被引用网页的发布者,对请求的内容进行确认或其他方面的检查,从而决定是否同意删除引用的请求。如果该文章涉及到一个具有公共角色的人,则必须有特别有力的证据证明该信息是虚假的,才能决定取消引用。最后,为了避免对数据主体造成不可挽回的伤害,搜索引擎的运营者将能够暂时中止引用,或在搜索结果中表明,一些信息的真实性受到质疑。

在回答提交初步裁决的第二个问题时,总法律顾问指出,适用于通过互联网上的搜索引擎进行图像搜索的规则与适用于网络搜索的其他规则基本相同,通过检索互联网上公布的自然人照片并复制它们,搜索引擎运营者提供了一种服务,在这种服务中它对个人数据进行了自主处理,这种处理既不同于提供照片的网页的发布者,也不同于引用该网页的处理者。

总法律顾问认为,在为审查从图片搜索结果中删除缩略图的请求而对相互冲突的基本权利进行平衡时,应只考虑图片本身的信息价值,而不考虑其在网页中构成的内容。

考虑到一个人的形象实际上是其人格的主要特征之一,因此,鉴于照片能够传达关于一个人或其家庭的特别个人性质甚至私密的信息,保护隐私权在这种情况下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注:总法律顾问的意见对法院没有约束力。总法律顾问的作用是完全独立地向法院提出他们所负责的案件的法律解决方案。法院的法官们现在正开始对本案进行审议。判决将在之后的日期作出。

注:初步裁决参考允许成员国的法院和法庭在提交给它们的争端中,将有关欧洲联盟法律的解释或欧洲联盟行为的有效性的问题提交给法院。法院不对争端本身进行裁决。应由国家法院或法庭根据法院的决定来处理案件,该决定对提出类似问题的其他国家法院或法庭具有类似的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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