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网络虚拟空间被称为与现实物理空间相区别的第二层空间。无论是农耕文明还是工业文明,都属于单层社会,但随着网络文明的发展,单层社会变成了现实与网络共同组成的双层社会。现实社会需要法律规制,网络社会也同样需要法律规制。
网络犯罪的代际演变
网络犯罪最初来源于计算机犯罪。计算机出现初期,并无互联网,当时涉及计算机的犯罪就是以计算机为犯罪对象的犯罪,简称计算机犯罪或电脑犯罪。计算机实现联网后,涉及计算机的犯罪也相应向网络化发展,网络犯罪或互联网犯罪的提法取代了原来的计算机犯罪或电脑犯罪。此时网民之间点对点地利用网络来实施犯罪的行为显著增多,传统犯罪的网络化呈现井喷式增长。为应对这一态势,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利用互联网实施有关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应规定来追究刑事责任。这一法律文件解决了司法机关对于传统犯罪网络化所产生的定性困惑,其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又通过一系列的司法解释,进一步解决了传统犯罪网络化所产生的定量困惑。
随着网络社会的快速发展,网络对人们工作和生活的渗透和影响越来越大。现在,网络已经成为许多经营、服务行为的重要平台,社会各行各业都在深度融入网络社会。在网络给人们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形形色色的网络犯罪也迅猛增加。据统计,在杭州等互联网发达的地区,发生在网络上的各种犯罪已经大大超过了现实社会的犯罪,其他地区也呈现出网络犯罪占比越来越大、现实社会的犯罪占比越来越少的相同趋势,这与人们花在网络上的时间越来越多、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越来越依赖网络是密切相关的。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犯罪的防控、打击重点将从线下转移到线上,这是当代国际国内社会结构因网络而导致巨大变化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当前网络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是犯罪种类遍及各个领域,又相对集中于侵财领域。从已发案件看,网络犯罪遍及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十大类犯罪,其中又以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为最。具体而言,电信诈骗,非法集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传播淫秽物品,贩卖毒品,非法买卖、邮寄枪支、弹药、爆炸物,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等犯罪行为占据了个罪的高位。大数据显示,网络犯罪的最大动因还是经济因素,近年来案发数量最多、增长幅度最大的几类案件均为侵财类犯罪。
二是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迷惑性强。以电信诈骗为例,随着电信诈骗犯罪的上游犯罪渐次形成成熟的黑灰色产业链,电信诈骗犯罪的手段和规模也愈加多样化、复杂化,尤其是上游非法获取、贩卖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肆虐,致使点对点的电信诈骗成为重灾区。犯罪团伙精心进行情境设计,紧跟老百姓的生活场景,使电信诈骗越来越多地从“撒网式”诈骗向“精准式”诈骗转变。此外,在一些利用互联网进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甚至集资诈骗案件中,犯罪组织和其骨干成员打着金融创新的旗号,利用民众发财致富的心理,极具蛊惑性地发展下线、非法集资,一旦资金链断裂导致案发,成百上千甚至成千上万的投资人血本无归,受害者遍布各个行业、各个地区。
三是涉案人数多,作案地域广。网络的人际互联、空间跨界等特点,加上日趋专业的犯罪集团、复杂的分工体系和庞大的犯罪利益链条,使得在网络犯罪中不仅犯罪人一方参与人数众多,而且受害人一方也往往人数众多。像近年来的一些电信诈骗案、非法集资案,涉案的被告人动辄数十人甚至上百人,而被害人则更多,涉案金额也高达上千万甚至上亿。
强化对网络犯罪的防治
重在预防。要通过多种宣传渠道,让广大民众及时知悉网络犯罪新的表现形式,提供公民自我防护的能力。也要加强普法宣传,让某些对自己行为性质缺乏明确认知的人意识到自己从事的是违法犯罪行为,了解其法律后果。同时,还要加强网络安全的技术研发,注重运用先进网络技术来预防、控制和侦查网络犯罪。另外,有关机构应建立起防控举措的合力机制,多部门联动,使政法机关、金融、电信企业、互联网企业等共同参与到网络犯罪的防范中来。
完善立法和司法。迅速发展的网络社会必然加剧包括刑事法律在内的法律的废、改、立,我国近年来的刑法修订工作也针对网络犯罪的新特点作出了一些新的规定,如强化网络服务商的安全管理义务、使刑法介入提前以有效预防更严重犯罪的发生等,但目前这些新罪名在实践中适用得并不多,为此需要对司法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进行调研,尽快出台这方面的司法解释,使这些罪名早日在司法实践中得到顺畅适用。另外,鉴于网络犯罪的特点,目前还亟须从立法和司法上解决一系列现实问题,如管辖权的重叠与冲突、电子证据的获取与效力、执法人员的专业技术提升等。
加强跨境刑事司法协作。随着国内对网络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大,越来越多的犯罪团伙将机房设置到境外。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之间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不同,加上双边或多边的司法协助机制不健全、已有的司法协助规定不明确或者落实不到位等原因,还存在成本高、效率低、协作不顺畅的问题。未来应进一步落实和完善《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区际刑事司法协作文件,充分利用好《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等国际公约和双边条约的合作框架,扩大与国际刑警组织的合作,提高跨境警务合作水平,通过跨境侦查协作平台的建立,构建犯罪资讯情报交流机制。
(作者:刘仁文,系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刑法研究室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