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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的解读

来源:聚铭网络    发布时间:2016-12-01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中国信息产业网

2016年11月4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了《关于进一步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实施意见》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问题1:前期工信部等六部委已联合发布《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工业和信息化部此次印发《实施意见》的目的和意义是什么?

近年来,通讯信息诈骗严重扰乱行业正常发展秩序,危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已成为社会公害。党中央、国务院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各部门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快速推进部署,重拳出击,坚决遏制此类违法犯罪发展蔓延势头,进一步加强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为认真贯彻和严格落实有关精神和要求,在前期六部委《关于防范和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通告》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相关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网安函〔2015〕601号)等文件基础上,我部立足自身职责,扎实推进相关部署,进一步明确和细化业务管理规则,强化行业监管和责任追究,促进通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特印发《实施意见》。

问题2:《实施意见》制定的总体思路是什么?有哪些主要内容?

《实施意见》的制定紧密围绕工业和信息化部的职责范畴,着眼于维护行业健康长远发展,按照“聚焦问题、找出短板、狠抓落实、强化问责、根本好转”的总体思路,坚持问题导向,务求实效,注重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狠抓责任落实,全面对标当前行业存在的突出问题,深入剖析行业监管薄弱环节,明确时限要求,立行立改,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效。为此,《实施意见》从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规范重点电信业务、整治网络改号、提升技术防范和打击能力、加强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强化社会监督与宣传教育、强化行业监管与责任追究、防范治理的工作保障等八大方面,明确细化了二十九项具体措施。

问题3:《实施意见》在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方面,都有哪些具体举措?

一是推进存量用户身份信息核验和补登记。《实施意见》提出了两个100%,即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加快推进未实名老用户补登记,在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要求转售企业对170、171号段全部用户进行回访和身份信息补登记,2016年底前实名率达到100%,在规定时间内未完成补登记的,一律停机。二是从严做好新入网用户实名登记。要求电信企业在前期采取二代身份证识别设备、联网核验措施验证用户身份信息的基础上,增加了现场拍摄和留存办理用户照片的要求,在通过网络渠道发展用户时,明确要求采取在线视频实人认证等技术方式核验用户身份信息。同时,强调针对一证五号以上存量用户,按照六部委《通告》要求进行身份信息重新核实,对同一用户在同一基础电信企业或同一转售企业全国范围内办理使用电话卡达到5张的,电信企业不得为其办理新的移动电话卡。三是强化行业卡实名登记管理。对新办行业卡按照“功能最小化”原则,屏蔽非必要的语音、短信功能,原则上新增的行业卡必须使用13位专用号段,并通过专用网络承载相关业务。在行业卡售出后电信企业要按照“谁发卡、谁负责”的原则对行业卡使用情况进行监测和管控。四是进一步严格代理渠道实名制管理。建立委托代理渠道电话入网和实名登记违规责任追究制度,对出现补登记、虚假登记、批量开卡、“养卡”等违规行为的代理渠道,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其代理资格,并纳入黑名单管理。

问题4:为防止诈骗分子利用重点电信业务实施诈骗,《实施意见》在加强重点电信业务管理和网络改号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在规范重点电信业务方面,《实施意见》要求对语音专线、“400”、“一号通”、“商务总机”等诈骗易发的重点电信业务在“准入关”、“使用关”、“监测关”、“代理关”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工作要求。在“准入关”明确新用户入网审核的“五个严格”要求;在“使用关”加强外呼管理,提出“外呼白名单”制度;在“监测关”要求建立动态复核机制,加强对重点业务的动态管理;在“代理关”明确新用户须通过基础电信企业自有实体渠道办理。

在整治网络改号问题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拦截与追溯的具体要求,严格落实主叫号码传送标准及规定,对违反政策标准规定呼叫进行拦截;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具备国际虚假号码呼叫甄别和拦截能力;建立网络改号呼叫源头倒查与打击机制,能够对改号呼叫进行追溯和责任追究。

问题5:在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技术手段建设完善方面,《实施意见》提出了哪些要求?

技术手段在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中起到不可或缺的作用。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通信行业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升诈骗电话和信息的发现和拦截能力。为此,《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2016年底前全面建成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业务管理系统和用户终端侧安全提示服务两类技术手段,2017年3月底前全面建成网内和网间不良呼叫号码检测处置系统。同时,《实施意见》要求各地无线电管理机构充分发挥技术优势,积极配合公安、广电、民航、工商等相关部门,做好“伪基站”、“黑广播”查处打击工作。

问题6: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要取得实效,关键是抓落实,《实施意见》在强化责任落实和问责方面做了哪些规定?

确保市场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落实到位,是做好防范和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的关键。一是强化市场主体责任追究。对于基础电信企业,《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其健全内部责任追究制度并向社会公开,实行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责任一票否决制。对于责任落实不到位特别是导致大案要案发生的,要对基础电信企业各级主要领导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通报、约谈、降级直至责令免职等追究措施。对于移动转售企业,《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将170、171号段实名制等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公安机关通报的重大涉案情况、用户投诉举报问题突出情况等作为其申请扩大经营范围、增加码号资源、发放正式经营许可的一票否决项。对问题较为严重、整改不力的,一律暂停新增码号资源,扩大试点范围等申请受理,对问题情节严重、屡教屡犯的,依法取消其相关资质。此外,对于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者和代理商违法违规行为同样严格追责,直至取消资质、吊销相关电信业务许可证。二是强化行业监管属地化责任追究。各通信管理局要及时对辖区基础电信企业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工作责任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根据用户举报和公安机关通报情况,对连续三个月被举报率排名全国前5位或者被公安机关点名通报的基础电信企业省级公司,要采取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曝光等措施。

问题7:防范打击通讯信息诈骗是涉及全社会的系统工程,除上述四方面行业监管举措以外,《实施意见》还提出了哪些综合治理措施?

为进一步提升防范打击通讯诈骗的实施效果,工业和信息化部还将着力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工作:一是加强行业用户个人信息保护。《实施意见》明确要求电信和互联网企业应严格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严格用户个人信息使用内部管理,加强安全技术保障措施,严肃处理非法出售、泄露用户个人信息的行为,有效防范黑客窃取用户个人信息。二是强化社会监督与宣传教育。《实施意见》明确要求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转售企业要进一步完善用户举报渠道和方式,及时受理与处置涉嫌通讯信息诈骗用户举报,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以及短信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用户宣传提醒通讯信息诈骗类型及危害。此外,基础电信企业和互联网企业应免费为用户提供通信诈骗电话号码标注提醒和风险防控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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